隐瞞重新就業事實繼續領取失業保險會(huì)有什麽後(hòu)果?
2019年1月,東莞市人社局執法科收到舉報人來電,稱東莞市某酒店員工胡某疑似在就業的同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經核查,發現胡某於(yú)2018年5月到2019年1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已重新就業。2018年7月,胡某到當地社保經辦(bàn)機構辦(bàn)理失業保險待遇資格驗證時未如實告知重新就業的情況,涉嫌以欺詐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且數額較大,東莞市人社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判決結果
胡某被判處(chù)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bìng)處(chù)罰金2000元。
案例評析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於(yú)2021年7月作出《刑事判決書》[(2019)粵1971刑初4343号]認定,2018年4月胡某失業,於(yú)同年5月向人社部門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期間,胡某重新就業,於(yú)2018年5月16日入職某酒店任司機,酒店爲其辦(bàn)理參保時發現無法辦(bàn)理,經詢問胡某表示自己正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緻使其不能參保。於(yú)是酒店要求胡某停止領取待遇以便參保,胡某表示知道但卻一直未辦(bàn)理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胡某隐瞞自己重新就業的事實,繼續每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至2019年1月,騙領失業待遇共計人民币16169.4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胡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爲目的,以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鑒於(yú)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已全額退還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态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bìng)處罰金2000元。
失業保險
失業(yè)保險(xiǎn)基金主要作用之一是保障失業(yè)人員的基本生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bìng)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和《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爲辦(bàn)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隐瞞重新就業事實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屬於(yú)騙保行爲,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我省騙保金額超過四千元(二類地區)或六千元(一類地區)的,将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省社保經辦(bàn)機構每月開展數據比對,核查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是否已經重新就業,一旦發現欺詐騙保的,将嚴格依法查處(chù)。
|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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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2-12-09 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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