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長義:2005年我被快遞公司招聘爲送報員,單位與我簽訂瞭兩次三年期勞動合同。2011年3月,還在合同期内的我及其他員工,被單位轉到北京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由該公司與我們重新簽訂瞭兩年期勞動合同。今年5月,快遞公司又讓我們與廈門一家勞務公司簽訂瞭兩年期勞務派遣合同。這兩次重簽勞動合同,隻是合同主體變瞭,我們的工作地點、崗位、工資待遇等沒有任何變化。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工齡能否連續計算? 徐嚴嚴:針對您這種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爲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爲新用人單位;(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三)因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等原因導緻勞動者工作調動;(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由此來看,您就屬於“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爲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所以,在計算您的工作年限時,應将您在快遞公司、北京勞務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合並到在廈門勞務公司的工作年限之中。
|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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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3-11-27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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