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瞭關於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提高瞭勞務派遣單位設立條件,對勞務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崗位等規定進行瞭細化。專家預計,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於2013年7月1日施行後,将會改善勞務派遣被濫用的現狀。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凝聚瞭衆多專家和工會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 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實施中大有作爲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瞭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修改決定,實行瞭近5年的《勞動合同法》迎來瞭第一次修訂,直指勞務派遣業中的勞動用工形态,從勞務派遣業經營的資格準入、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派遣勞動者的使用範圍、違法派遣責任的追究等四個方面,細化瞭對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保護。 解讀一:提高“門檻”切實規範勞務派遣市場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瞭《勞動合同法(修正案)》,這是《勞動合同法》自2007年7月頒布以來第一次修改,修改的内容聚焦在勞務派遣上。 勞務派遣是一種新型的、非典型的用工方式,與傳統用工方式相比,其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被作爲用工的補充形式在許多國家獲得迅速發展。我國上世紀90年代末,勞務派遣開始被大量使用,尤其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其發展速度及适用人數更是超出瞭人們的預期,在相當一些企業,勞務派遣成爲瞭主要用工方式,已超出瞭勞務派遣所承載的制度功能。據中華全國總工會數據表明,目前勞務派遣人數爲3700萬人,約占全國職工總人數的13.1%。 解讀二:落實同工同酬抓住規範勞務派遣的“牛鼻子” 同工同酬是勞動法確立的一項重要的工資分配制度。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隻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應當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同樣秉承瞭同工同酬的立法精神——“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詳細] 解讀三:規制“三性”方可正本清源 規範勞務派遣,是幾千萬勞務派遣工最迫切的需求。立法機關專門針對勞務派遣問題對《勞動合同法》進行修改,旨在通過制度完善,促使勞務派遣走上正常發展軌道,可謂切中現實,深合民意。 《勞動合同法》當初的設計不能不說是勞務派遣無序擴張的一個誘因。其突出表現之一就是有關“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規定。應該說這一規定的立意是大緻明確的,對勞務派遣的定位也是比較合适的。但問題在於,什麽樣的崗位屬於“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一般”又該如何界定?這兩個問題的無解,使得勞務派遣在利益驅動下的泛濫不可避免。
|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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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3-1-11 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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